租屋養寵別只靠口頭說好:新北推參考約款,簽約前這幾件事一定要寫清楚
以前租屋想養狗,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:「有養可以,但不要吵到鄰居。」雙方點頭,合約上卻一個字也沒寫。結果換約、搬走、突然住院,毛孩就變成沒人認的燙手山芋。 2026 年 9 月 14 日,新北市政府公告「住宅租賃寵物飼養參考約款」,把飼養同意、退租帶走、失聯或住院時的照護責任,寫進可下載的參考條款。這不是恐嚇,而是很多租屋飼主早就該補上的那一頁。 先講清楚: 這份文件是 參考約款 ,不是強制法條。雙方要合意寫進租約,才有契約效力;遇所有權或認養爭議,仍建議洽動保處或律師,本文不替代法律諮詢。 為什麼現在特別該談? 新北市動保處統計,114 年至今已受理約 20 件 租客將寵物留置於租屋處的通報。近日三重一處出租套房,房東多次聯繫不上房客,進門後發現屋內留有 12 隻 品種犬;後續查明飼主因案入獄,多數犬隻由家人帶回,其中 2 隻 健康不佳由房東協助送醫。(來源:聯合新聞網/經濟日報,2026-09-14) 這類案子通常不是故意虐待,而是失聯、住院、入獄時,沒人事先約定誰餵、誰送醫、誰能暫時安置。毛孩不會等你處理完人生大事。 約款大致規範什麼? 飼養前先同意: 承租期間要養動物,應先取得房東同意,種類與數量寫清楚。 退租一定帶走: 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,房客應一併帶離,不得任意留置或遺棄。 突發有備援: 若未帶離,房東應以可證明方式限期通知接回;逾期得在符合動保法前提下,委由適當照護或醫療機構暫時照顧,並依事前約定處理餵養與緊急醫療;涉及認養須確認所有權與授權。 另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,房東或管理人知悉動物受困卻消極不協助,最高可處新臺幣 7 萬 5,000 元 罰鍰。發現受困、受傷,有義務協助脫困或必要醫療。 簽約前 checklist 房客/飼主: 種類與數量、晶片與登記、清潔與噪音界線、損壞修繕責任、 兩組以上緊急聯絡人 (需能進門)、退租帶離期限與暫時安置費用由誰付。 房東: 是否同意飼養及上限、通知方式要可證明、逾期未接回時指定哪類機構、發現受困的通報與送醫流程、沒有授權前不要自行「送人」。 實務提醒: 緊急聯絡人不能只是「家人知道密碼」。寫進約款的人,要真的拿得到鑰匙或管理室同意,也願意半夜接電話。 合約之外,先備這四樣 7 天備援包: 飼料、貓砂/尿布、常用藥說明、獸醫院電話,...